群益面对面——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提示与规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股权是企业的生命线,在这个经济周期拐点的当下,在商业从重速度转向重创新的当下,几乎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都有被淘汰的压迫感,因此处理好股权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纠纷是指因为股权设立、股权转让和股权消灭等情形,而发生的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且贯穿与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贯穿股权从设立到消灭的过程始终。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等方面。从2010年-2018年全国范围内公开的数据显示,股权类纠纷占公司纠纷的半壁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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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群益律所拜访了一些投资界的人士,向此群体了解股权投资过程中的纠纷情况。我们了解到,目前,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是投资界和司法界关注的重点。

举个典型例子,出资了不一定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人合性”为准,合作的基础是对人的认可。有不少合作伙伴在发起设立或者后期融资过程中,认为我出资打款了就是股东。例如:张某向某公司基本户汇入100万元,并没有备注款项用途,时隔1年,张某要求分红,则公司主张这是项目借款而不是出资款。

就本案而言,给我们的警醒就是,您出资了不一定就是股东。首先我们应该在出资之前签订《出资协议》;其次转账汇款注明款项用途“出资款”;再次,完成工商登记。如此,您的股东身份则牢不可破。

还有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就是股权代持现象。

实际中,不少公司在设立之初,基于约定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有规避法律规定或者自身特殊需求考量,使用代持方式,股权被其他股东持有,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不公开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信息里。

法律上承认代持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必须体现明确的代持方、被代持方、代持比例、出资金额、违约责任等。代持行为的成立,需要代持协议生效且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同时,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被代持人如果要成为显名股东,还要取决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

例如:王某和刘某约定王某所持某有限公司股权的10%为王某代替刘某持有。

目前实际出资人刘某提起显名诉讼即确定股东资格诉讼,则需要提交证据:(1)王某和刘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凭证;(3)已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刘某想确定股东资格则存在一定难度。

综上,股权纠纷风险必须引起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尤其是随着公司经营效益提高而不断涌现出来。

我们的建议是:

1.审慎投资,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可行性审核,投资前既要认清投资本身的风险,也要认清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

3.认真对待公司章程,按照章程行事;

4.设计专业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感谢参与本次访谈的刘先生、李女士等嘉宾的详细介绍和宝贵建议,请继续关注群益所的后续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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