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婚姻法与物权法如何衔接和适用,成为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前财产有约定,赠与还需变登记

黑先生离婚后,很快同年龄比自己小10多岁的白小姐登记结婚。婚前黑先生有一套别墅登记在其名下,白小姐无房。

结婚后,黑先生和白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黑先生自愿将其名下别墅无偿赠与白小姐,该别墅产权在婚后归白小姐个人所有,与黑先生无关。

但双方并没有去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文化水平、年龄差距等原因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白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黑先生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黑先生按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其个人所有。

黑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白小姐能够幸福生活,现在两人感情破裂,即将解除婚姻关系,而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驳回了白小姐要求黑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应当做限制性的解释。该约定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

如果约定的内容为将一方个人财产的无偿赠与对方所有时,该约定在实质应该为无须对价的无偿赠与合同。这种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实际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登记手续,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正是与物权法和合同法接轨的结果。

本案中,因为双方约定内容为将黑先生婚前房屋无偿赠与白小姐,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变更登记前,白小姐对房屋不享有物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白小姐要求黑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婚内财产有约定,没有登记仍有效

黄先生于2012年5月死亡,未留下遗嘱。名下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

黄先生的继承人为配偶红小姐及子女大黄、小黄。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大黄遂诉至法院,要求由红小姐、大黄及小黄共同依法继承黄先生名下的全部遗产。

被告红小姐认为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的位于金融街的房屋并非黄先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其理由如下:

1、该房屋是婚内财产,因其他原因,登记在黄先生名下。2、因为家庭矛盾,双方于2011年签订了《分居协议书》。该约定:金融街的房屋属于红小姐的个人财产。直至黄先生死亡,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

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金融街房子属于红小姐个人财产,不属于黄先生的遗产范围。不同意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法院的判决认可了《分居协议书》效力,驳回了大黄对黄先生名下金融街房产的继承诉求。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夫妻以共同财产购房,无论名字登记在何方名下,该不动产的性质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时,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必须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夫妻双方对于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分配,属于家庭内部行为,在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而非物权法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产权登记不得作为认定该夫妻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

综上,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的调整功能应当适度予以阻抑,应该充分发挥婚姻法调整功能,由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去规范和评价。

而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因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婚前财产进行处分的时候,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

结婚前约定把房子送给我,离婚后约定就不作数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结婚前约定把房子送给我,离婚后约定就不作数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邵先梅律师

个人简介

邵先梅,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首都师范大学法学教育专业毕业,获硕士学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18年,北京市总工会援助律师。

具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成功代理过多起经济、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案件范围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房产拆迁、垄断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大型商业贸易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

执业过程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法学理念。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END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2013年,是由长期从事法律、管理、经济业务的资深人士发起的大型综合律师服务机构。群益强调团队精神、集体智慧,在为客户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方面具有深厚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重视培养人才资源,储备了一支具有管理、科技、金融、贸易、语言和中外法律多重专业学历背景的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