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出轨,妻子主张赔偿,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Ta出轨

我能管Ta

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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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咨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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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

来了解一下

今日案例

2011年,王某(男)与白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于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

起初,两人的感情比较和谐。然而,随着婚姻生活的深入,他们逐渐因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产生分歧,自2018年起,他们的关系趋于疏远,选择了分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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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面对破裂的感情,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然而,他并未放弃,于2020年再次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

在此次诉讼中,白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白某提交了视频与照片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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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白某是否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法律采取的概括式的规定,要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程度相当,实践中往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判断过错程度是否达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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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轨行为”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次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出轨时间是否发生在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是否与出轨对象生育子女等因素来综合衡量过错程度。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白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王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王某的自述,足以证实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而白某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白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白某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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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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