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万托人帮娃办入学未果,要求退款被拒,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基于所谓的“人情社会”,通过花钱找人“办事”,在上学、就业、工作等事情上谋求自身利益,然而,当这些事情未能如愿办理,对方又不退钱,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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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某与徐某是两位补习班同学的家长,在接送孩子的日常交流中建立了联系。

某天,王某得知徐某能帮孩子办转学,遂托徐某给自己女儿办理转学到当地某重点中学。

徐某称就是自己“一句话的事儿”满口答应,“办事费”3.5万元。王某当即转账并提供孩子的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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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直到9月初开学,王某的孩子仍未被转至某重点中学,王某随即联系徐某要求退还“办事费”,但徐某却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肯退还。

面对徐某的拖延态度,王某便起诉至法院。

群益普法

本案中,徐某是否应返还王某的3.5万元的“办事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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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与徐某之间虽然并未签署书面的委托合同,但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义务教育的学生转学应采取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亦应遵守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办理。

王某托徐某以非正常途径代办转学,其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约定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在王某与徐某的委托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徐某取得的委托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返还王某3.5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中,法院依据委托合同无效,行为人返还因无效委托取得的财产,判徐某返还3.5万元。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过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走后门、找门路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悖公序良俗,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定要通过正常的方式和程序办事,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以免误事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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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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