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而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因此频繁发生。租赁双方如何签订合理完备的租赁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如何采用合理的法律措施以减少损失?了解这些方面的法律常识,有助于更好的防范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执业过程中,曾处理过多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一起案件,给我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影响。对方当事人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护权益,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自己损失。虽然后期房屋并没有实际使用,却仍然需要支付高额的房屋租金。
黄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白小姐一商业房产租赁给黄先生作为商业经营使用。
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租金为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租金138000元,年租金276000元,付款时间为每次付款周期到期前15日。
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七日的。”
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款:“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月租金200%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及未履行的租金。
第三款:“乙方未按约定返还房屋的,应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200%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白小姐将该房屋按约定交付给黄先生使用。黄先生交付了当期租金。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以该房屋为注册地,注册成立一餐饮公司。
之后的租金黄先生没有如期支付,白小姐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支付租金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法院开庭后,黄先生称其已经与2017年2月24日从该处房产搬出,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已经与2017年2月24日解除,要求白小姐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并支付燃气开口费费用。
开庭过程中,黄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白小姐表示同意,但需要黄先生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并按合同要求将租用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白小姐诉讼请求,驳回了黄先生的反诉请求。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黄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租赁方在经济不景气,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和出租房协商,适当的降低租金,或者采取协议的方法解除合同。而不是在没有解除合同,不办理交接的情况下,单方搬离。该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为的扩大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