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体现了作者富有美感的独特性思维和创作手法,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作品已融入周围环境之中,成为周围环境的一部分,可以供游人随意观赏,拍照留影,其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的公益性质。

对室外公共场所作品摄影后牟利,合法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我们是否能用拍摄此类雕塑所形成的摄影作品牟利呢?

为平衡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进行了某些限制。

《著作权法》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一节,中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十)项规定: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在室外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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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该司法解释制定本意来分析,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要是不影响原作品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对室外公共场所雕塑作品摄影并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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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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