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人肉”而引发的血案登上了微博热搜。

泳池冲突35岁女医生被“人肉搜索”不堪精神压力而自杀,你怎么看-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德阳安医生夫妇去泳池游泳,与13岁男孩发生冲突,而当天的监控视频却被流出并上传到网络,安医生夫妇的信息随即被人肉,最终安医生不堪网络暴力,自杀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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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血案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该行为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肉”行为已然构成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如果实施非法出售、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备以下4种情况,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

所以,近年来社会上一直有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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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解释》第3条特别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这就把“人肉搜索”直接纳入了刑法规制。

这几年来,因“人肉搜索”接二连三引发的惨剧,不时地出现在大公众的视野,实在让人痛惜!

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比发表观点更难的是保持理性,比主张权利更可贵的是守住规则边界。

小编在此也希望网友们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能够保持理性,守住规则边界,还网络气正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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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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