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接待过很多客户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部分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保证条款,也有些客户特别签署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条款)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签署保证合同或者约定保证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保证人还应该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现实中,我处理的很多案件,保证人自身行为能力受限,保证人自身没有稳定收入,或者提供担保的公司自身就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偿债能力的不在少数。

保证合同(条款)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其次,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应约定明确。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本质区别。

所谓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诉债务人,经申请执行债务人却无法履行或全面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而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债务的承担。

保证合同(条款)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再次,保证合同(条款)中应将保证期间约定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而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上述条款作出了修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条款)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最后,切勿错过了保证期间,导致自身权利丧失。

很多客户知道二年、三年的诉讼时效,却极少有客户清楚保证期间。我接触的一些案件,合同到期后很长一段时间,当事人才来找律师,保证期间又没有约定,此时,虽然没有过诉讼时效,但已经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导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受阻。

此外,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司作为借款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保证人身份,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保证人处签名;不要只是简单地加盖公司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虽然在合同上签名,却并未明确其保证人身份。

保证合同(条款)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张伟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