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录用审批表后,还需要签劳动合同吗?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小黑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A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4000元,A公司支付小黑工资至2011年7月31日。
2011年8月17日,小黑提出辞职,并主张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小黑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司物品申请表》的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首先,应结合《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其次,结合小黑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小黑、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某的签字。
表中明确约定了小黑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因此,法院认定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驳回小黑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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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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