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生育一女小黑。后于199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黑归黑先生抚养,二人婚房A房亦归黑先生所有,黑先生同时承诺女儿小黑可以在A房居住。

2009年黑先生与蓝女士再婚,并于2010年对A房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蓝女士为房屋共有产权人,黑先生与蓝女士各占50%的份额。长期以来,小黑与继母蓝女士在日常生活中多有摩擦、争吵不断。

2020年蓝女士一气之下将小黑赶出了家门,不让其继续居住在A房中。

小黑认为父亲当初与母亲的离婚协议及父亲做出的承诺书均保证自己对A房享有居住权,继母是无权将自己赶出家门的,故小黑就将继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A房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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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黑的这个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对于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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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黑先生与案外人白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黑由黑先生抚养、涉案房屋归黑先生一人所有,但黑先生再婚后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变更,将该房产权人变更为其与蓝女士二人共有。

小黑与现房屋所有权人黑先生、蓝女士并未签订过书面合同约定其有居住权,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过相应登记。至于黑先生曾单方承诺小黑可在涉案房屋居住,该承诺是黑先生作为小黑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居住权。

综上可见,小黑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该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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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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