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于2017年4月到一家美容公司担任美甲师,其工作地点与该公司经营场所一致。小白受老黑管理,由老黑支付报酬,老黑与前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是夫妻关系。小白与公司、与老黑之间未签署任何协议。

小白于2019年5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公司则认为:小白系为老黑个人提供劳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协商未果,小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替美容院工作,工资个人发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本案当中,小白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委、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与老黑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老黑向公司提供工作人员协助公司为客户进行美容等服务项目;老黑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由老黑自行结算,上述人员与公司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老黑的工作人员归老黑管理,但公司应配合老黑办理上述人员进出店面的手续…”。

另一方面,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老黑每月会将小白的工资与其他案外人做在同一个工资明细中,这些案外人也由老黑管理。公司认可这些案外人是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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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

首先,小白的工作地点与公司经营场所一致,公司虽主张小白为老黑雇佣,但对小白提供劳动的地点并未否认。其次,据小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知,其受老黑管理、由老黑支付报酬。

但鉴于老黑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5月之前系夫妻关系,且老黑与小白之间并未签订过雇佣之类的合同,因此,对于小白来说,其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而非为老黑个人提供劳动。至于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是公司与老黑之间签订的,该协议对小白不具有约束力,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小白知晓《合作协议》。

至此,小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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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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