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了客户黑先生的咨询,黑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

该科技公司共有三位股东,黑先生持股40%,另外两个股东白先生、黄先生各持股30%,

后黄先生未通知白先生、黑先生,将自己持有的30%股份对外转让给了蓝先生。

黑先生知道此事后,即找律师咨询,

问自己能否起诉确认黄先生和蓝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自己怎样才能取得黄先生转让的股权?

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黑先生的问题就涉及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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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黄先生对外转让股权前既没有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更没有向其他股东告知蓝先生受让股权的条件,显然是剥夺了包括黑先生在内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此情形下,黑先生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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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就是黑先生必须在知道蓝先生受让股权的条件后三十日内书面向黄先生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以同等条件受让黄先生的股权。

如果黑先生长时间不知道黄先生股权转让的事实,那么其应当在蓝先生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一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其优先购买权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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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能否起诉确认黄先生和蓝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呢?

回答是否定的。司法实务中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严格,应该说黄先生与蓝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债权行为,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黑先生行使优先购买权仅是阻碍或否定股权的变动,致使蓝先生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物权,但不能因此否定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因黑先生主张优先购买权,致使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履行不能,受让人蓝先生将来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追究黄先生的合同违约责任。

这一点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当中,即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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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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