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系A单位职工。1984年1月,小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84年9月,A单位对小黑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该决定自1984年2月1日起执行。

小黑刑满释放后,A单位告知小黑其个人档案已转至西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后小黑在找工作时发现该办事处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A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A单位多方查找,至今未能找到小黑的人事档案。

公司把员工档案丢了,20年后还可以找单位补办并要求赔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22日,小黑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小黑认为A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了小黑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起诉要求A单位为小黑补办人事档案,要求A单位赔偿小黑损失30万元。

A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2月1日以后将小黑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小黑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小黑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小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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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档案丢失应不应该赔偿?

第二,如果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由此可见,关于档案丢失案件应予赔偿,但赔偿损失最大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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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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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判断是否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就要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以及有没有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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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小黑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A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A单位丢失档案这一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A单位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A单位为小黑补办档案,赔偿小黑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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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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