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66年结婚,婚后共育有一子二女,即大黑、二黑及小黑。

1983年,白女士不幸因病去世。自此,黑先生也未再婚。

1995年,黑先生独自出资购买海淀区A房一套。

一直以来,其孙子黑小某与黑先生感情颇为深厚,黑小某从小在爷爷身边长大,成年后也经常去看望、陪伴爷爷。

爷爷留给孙子一套房,孙子接受遗赠的“60日内”指生前还是去世后-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8年,黑先生经过考虑后来到某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订立公证遗嘱一份:指明上述A房由孙子黑小某一人继承。对此事宜,其三个子女及孙子黑小某均已知情。

2021年9月25日,黑先生突发脑梗去世。

2021年10月20日,黑小某找到父亲及两个姑姑,希望他们能配合自己按照遗嘱将A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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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两个姑姑均提出了异议:她们认为黑小某既然没有在知道公证遗嘱内容后60日内作出表示愿意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那就视为放弃受遗赠,现在A房就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大黑、二黑、小黑每人继承三分之一。

小黑立即反驳:爷爷去世后不到一个月自己就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所以A房就应按照遗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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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们争议的这个“60日”起算点到底从何时算起呢?

本案中的A房到底应按遗赠处理还是法定继承处理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可我们都知道,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以外的人的民事行为。

该意思表示虽然是由遗赠人在生前作出,但只有在其去世后该遗赠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遗赠继承从遗赠人死亡时开始,遗赠人在世时即使做了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活着时就表示接受遗赠,而只能等遗赠人死亡后再表示是否愿意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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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法律规定的“60日”最早起算点应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算,即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经知道遗赠内容的,就应在遗赠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知道遗赠内容的,则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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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黑先生虽然作了遗赠公证,黑小某也是在其做了遗赠公证后当即就知道了遗赠相关内容,但其只需在黑先生去世后60日内作出是否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

因此,黑小某既然已在黑先生去世后一个月内就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遗赠,那么上述A房就应按遗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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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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