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担保注意!借条上写“不还钱”还是“不能还钱”?差别大了
2021年1月6日,小群借给小益20万元,借期1年,小白、小黑作为担保人。
小白在借条上写下“如果小益不还钱,由担保人小白偿还”。
小黑在借条上写下“如果小益不能还钱,由担保人小黑偿还”。
借款到期后,小群于2022年1月7日向小益、小白、小黑催讨无果之下,于2022年1月12日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益归还借款,小白、小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小白、小黑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律师说法:
小白为连带责任保证,小黑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既然《民法典》明确的要求了必须约定为连带担保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这几个字是不是必须清清楚楚的写在上面呢?
其实并非如此,有时候会根据协议推定该担保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小白在借条上写下“如果小益不还钱,由担保人小白偿还”,意为在债务人小益不履行债务时,小白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小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说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小群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
小黑在借条上写下“如果小益不能还钱,由担保人小黑偿还”,意为在债务人小益不能履行债务时,小黑才承担保证责任
故小黑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债权人小群应先以债务人小益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债务人小益和一般保证人小黑,但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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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担保要量力而行
2、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3、尽量选择一般保证
另外以后若要做保证人,务必考虑两点:
1、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2、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
千万不能一时冲动签下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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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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