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群与老益是夫妻关系,小白是其婚生女儿。

2012年老益为小白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的两全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唯一的受益人为老益。

2018年,老益因病去世。2019年小白因意外去世。

小白去世后,老群领取了小白60万元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保险金是否需要偿还受益人所负债务?-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老益生前欠小黑债务40万元。小黑认为该60万元保险金,属于老益的遗产,老群应当以该保险金额为限,负责偿还老益生前所负债务。

而老群认为,该保险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小白的遗产,自己是基于小白的继承人继承了该笔保险金,所以该笔保险金无需偿还受益人老益的债务。

双方无法就该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一致,小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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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受益人老益先于被保险人小白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身故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小白生前并未留有遗嘱,老群作为小白的唯一继承人,领取了其身故保险金60万元。

该保险金属于小白的遗产,只能用于偿还小白生前所负债务,不能用于清偿受益人老益所负的债务。

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该债务发生在老益和老群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该债务是老益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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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益去世后,可以要求老群进行清偿。即使小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为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为债务人老益,保险赔付之前,保险是有现金价值的,而且这个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

一旦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就会对这个保单进行处理,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将退保后的现金价值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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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黑并没有要求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偿还该笔债务,而是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取得保险金的情况下,要求以保险赔偿金的价值偿还其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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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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