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小群由某服务公司派遣至某制药公司处工作。

2013年10月,签订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由小群与某制药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小群在某服公司的累计服务年限视为在某制药公司处的工作年限。

双方签订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

法定顺延后工龄满10年,员工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可不签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合同到期前,小群持续请病假并怀孕和生产,劳动合同的期限因存在医疗期以及女职工三期等法定事由多次顺延,直至2018年12月8日法定事由消失。

小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为由,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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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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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原于2016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此时小群在该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并未超过十年。

但因小群存在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2月8日才到期终止,致使小群的工作年限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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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劳动者因法定顺延事由导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基于用人单位主观上的持续雇佣而产生的,且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 没有任何过错。

由于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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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时发生了法定顺延事由,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10年,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群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其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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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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