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向笔者咨询,天猫某商家用自拍的文保单位古建筑视频编辑制作了时长3分钟的广告片,该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家具产品。

工作人员想知道,该商家未经文保单位允许拍摄古建筑视频制作商业广告片构成侵权吗?

拍摄古建筑视频制作商业广告构成侵权吗?律师:侵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首先,古建筑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部分,受我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为了推动文物的合理利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文物保护和利用相分开的原则,鼓励文保单位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经营实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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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文化创意公司或者将标志性古建筑图形进行了商标注册,或者以拍照、摄制,制作模型、开发软件等形式创作了一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种在文物保护之外,以文物合理利用开发形成的文物衍生品,受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范,同时用作商品推销时,还受到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监管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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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了解到,某文物保护单位将标志性古建筑图形注册了商品商标,并以注册商标出资设立了文化创意产品公司,注册商品类别集中在家具产品、服装鞋帽产品。

就天猫某商家而言,其拍摄编辑的古建筑视频系其独立完成,并未侵害某文保单位现有作品的著作权,但视频中突出显示的标志性建筑与文保单位注册的图形商标吻合,且其销售的产品与商标注册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在视觉效果上极易引人误认为是文保单位关联公司商品或者与文保单位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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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天猫某商家以标志性古建筑视频为基础制作的广告片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文保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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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也给相关文保部门提出警示:即文保部门在依法行使保护文物职责的同时,也应对文物的合法利用加以重视,通过设立经营实体,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强化对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传扬精神文明的功能,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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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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