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举国关注的恶性案件不约而同地走向终结:

“弑母案”罪犯吴某某被执行死刑

“重庆姐弟坠亡案”张某、叶某某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被网友挂念的“必须死刑”的三人,今日终于自食恶果。

重庆姐弟坠亡案、弑母案凶手被执行死刑!网友:这种死法便宜他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曾是某知名学校的高材生,从小成绩优异,就是那个亲戚朋友眼中“别人家的孩子”,谁能想到,他会杀死自己的母亲,并蓄谋躲藏了多年才落网。

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张某、叶某某本就是婚内出轨,还嫌孩子碍眼,非要除之而后快。于是,两人谋划并实施了姐弟坠亡案,姐弟俩双双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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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们表示,这种死法,太不解气了!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来源百度百科)

今天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我国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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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执行死刑有多种方式,如电刑、绞刑、枪决等。但我国目前执行的方式,一种是枪决,另外一种是注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死刑犯具体以什么方式来执行,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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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执行时:

执行时,采用枪决、注射等方式执行死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执行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最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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