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看会计账簿遭公司拒绝 法院:股东享有知情权,支持查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当股东想要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时,没想到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愤怒之下,股东将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是否会站在股东这一边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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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一直稳步前行,贾某是该公司的原始股东。然而,在2023年11月4日,贾某采取了新的商业行动,又独资创办了一家网络公司。

时间推进到2024年9月10日,贾某以了解公司资产和经营状况,以及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为由,向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一份《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书》,他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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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书后,拒绝了贾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理由如下:

1.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账簿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不便提供;

2.贾某名下的某网络公司与北京某有限责任的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其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

对于公司的拒绝,贾某表示不服,遂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群益普法

本案中,贾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贾某作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股东知情权,因此,贾某要求查阅、复制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关于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求,贾某已事先向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贾某已履行了前置程序。贾某作为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其要求查阅、复制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亦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然而,在本案中,虽然贾某独资创办的某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但该事实尚未达到“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贾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同时,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贾某存在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贾某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最终,法院支持了贾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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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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