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是新闻界约定俗成的一条规则。然而近日一条“日籍女子在街头遭大型犬咬伤”的新闻一连数天成为新闻热点。一条本不该成为新闻的新闻,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与新闻媒体有意突出受害人的“日籍身份”有直接关系。

 

那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引起的赔偿责任是否因为受害人的外籍身份有差别呢?该女子可以获得何种救济?“狗子”主人又将受到何种处罚呢?有没有成为新闻热点的合理性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中,日籍女子并不存在过错,“狗子”主人作为大型烈犬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牵牢、戴嘴套)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海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为大型犬只戴嘴套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所以狗主人还要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新闻中受害的日籍女子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国人是否存在差别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外籍人士和国内公民在赔偿标准上做出差异性赔偿。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新闻中虽然是日籍女子被咬伤,事件发生在国内,理应适用中国法律。

 

纵观事件本身,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狗咬人事件,是一条不应该成为新闻的新闻。奉劝广大爱狗人士,文明养狗,依法养狗,养得了,管不了,还呼儿唤女的称呼,给自己惹事生非,不觉得养的是个逆子吗?广大的新闻标题党,也要抓住新闻的本质是,不要依靠标题吸引眼球,把狗咬人的小事,当作人咬狗来炒作,丢了新闻事件的内涵,拉低了自己的职业水准。

 

刘长磊律师

个人简介:

刘长磊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合同法、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资本市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事务、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房产纠纷、合规管理、风险规避、股权争议与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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