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黑先生与白小姐登记结婚,结婚期间有一子一女。2011年6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黑先生与白小姐约定,两人各分一套房,婚后自建房(200平)归女儿所有,不作为双方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儿女均归黑先生抚养,白小姐支付抚养费。

黑先生和白小姐离婚后,赠与女儿的自建房未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

2017年,因该房屋面临拆迁,白小姐得知该房屋会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费,她认为当初将房屋赠与女儿有些草率,房屋并未办理过户,可以行使撤销权,白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撤销对女儿房屋的赠与。

庭审中,白小姐表示不愿放弃自己当初赠与的份额,坚持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白小姐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送女儿的房子要拆迁,还能要回来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案件难以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

赠与子女的方式有两种:

1.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2.通过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不是单独的赠与法律行为,该行为与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中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婚姻关系不仅是解除男女双方人身权的关系,而且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就财产分割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纠纷,这里的财产分割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据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必须履行,非法定情形不予撤销,法院应依法其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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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送女儿的房子要拆迁,还能要回来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个人简介:

吴宏斌律师执业过程中一直信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努力为委托人去争取每一分应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自始坚持“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工作准则。

擅长领域:

吴宏斌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