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小黑惦记一起弄个公众号,取名叫“法律宝宝微信公众号”,想通过编写原创软文,分享法律故事和幽默图片,增加粉丝流量,获得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

他们俩口头约定,先用小黑个人名义申请了微信,微博,银行等等账户,账户和密码双方都有,共同使用管理,平分利润。

在双方的努力运营下,短时间已经是有百万粉丝的公众号了,同时获得了很多知名品牌合作的机会。

不过估计看到赚钱了,在之后,小黑居然没有经过小白同意就私自更改了所有账户的密码,惦记把这份成果占为己有,导致公众号没法正常运营下去。

他俩私下协商不成,小白这才寻求法律途径。

原告小白说:“这公众号是我俩共同所有的,凭什么他要占为己有!请求法院分割该公众号。”

被告小黑辩称:“这公众号注册在我的名下,而且还是我自己经营管理的,归我个人所有,凭什么要分给他,他没权利要求分割这公众号。”

这案子首先要搞清楚这几点:

1、公众号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2、价值如何认定?

3、归属如何认定?

4、收益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商业价值:

首先,微信公众号于设立之初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

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故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是可以通过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具有支配性。

再次,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的价值性。

最后,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微信公众号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发展至如今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利用粉丝流量,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

(二)关于公众号商业价值的认定。

我们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

公众号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另一方面,需要参考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及预期收益。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了公众号市场价值,即通过估测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拥有近一百万粉丝的“法律宝宝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评估结果为五百万元人民币商业价值。

(三)合伙关系解散后,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原被告虽然是书面合伙协议,但实质上构成合伙,收益应当平均分割。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只要符合共同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即构成合伙关系。

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抑或证人证言,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式,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

律师评析

毫无疑问,微信公众号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

对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高度依赖个人智力成果和商务运营。

商务运营又依赖于一定市场营销能力及各方资源,内容呈现又依赖于高效美工编辑能力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合伙人经营微信公众号必须像经营其他项目一样,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根据各方能力采用灵活“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有效激励以及成果的合理分配,方能实现可持续的合作发展。

诉讼宝

律师随笔 | 合伙弄的公众号,朋友说是他注册的就是他的?-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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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律师

个人简介

韩春明律师,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公司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担任多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