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狗是社区宣传栏中常见的宣传标语,随着人们遛狗行为的不断规范,饲养动物攻击他人的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但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因为饲养人或饲养动物管理人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导致饲养动物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事情的发生。

养狗间接导致他人被咬,狗主人还要承担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饲养动物间接导致他人受损,管理人或饲养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何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8月17日早上5点左右,王阿姨在军事科学院礼堂前遛狗,没过多久刘女士的阿拉斯加犬突然出现并开始追逐王阿姨的爱犬,王阿姨见状便将自己的爱犬抱起来,避免自己的爱犬受到伤害。

然而,当王阿姨抱起自己的爱犬后,阿拉斯加犬依然没有停止追逐,在继续追逐的过程中王阿姨因躲闪不及摔倒在地。

随后刘女士赶来并查看王阿姨的情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阿姨送到医院进行相关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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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刘女士认为王阿姨受伤并非因为其爱犬的行为导致,且其已经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拒绝向王阿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阿姨因此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刘女士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0202.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女士应向王阿姨支付就诊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6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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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饲养动物未直接接触受害人,管理人或饲养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王阿姨在诉讼中主张是刘女士的爱犬在追逐过程中,将其扑倒在地,进而导致自己受伤。

但王阿姨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未直接体现刘女士的爱犬存在将其扑倒的动作。

实践中饲养的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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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管理人、饲养人可以减轻或免于承担动物侵权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动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动物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则其可以主张减轻或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但根据王阿姨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刘女士的爱犬处于无人约束的状态,且刘女士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王阿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刘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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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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