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20时许,黄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后,骑车回家途中,因碾压路石后连人带车摔出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2.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全身多处皮擦伤及软组织损伤。

参加单位团建后回家途中受伤,是“上下班途中”还是“因公外出”-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后黄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黄某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黄某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上下班途中受伤,而是因公外出受伤,遂提起诉讼。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黄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骑车摔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黄某是自己骑车摔伤,并非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黄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参加公司的团建活动,才在回家途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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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黄某究竟是“因公外出受伤”还是“上下班途中受伤”呢?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根据工作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之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包括职工往返在内的全部外出时间,因工外出认定工伤的情形完整体现了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

上下班途中在空间因素上是指居住地到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包括正当理由的绕道,如接送孩子买菜等与日常生活有必然联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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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下班途中坚持的是以“下班回家”即回到居住地为目的要素。

但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应作广义的解释,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本单位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等。

黄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可视为因工外出,但黄某在征得活动组织者同意后离开活动现场,其目的是回家,由此可以认为由于单位在外组织活动,其工作地点临时发生了变化,黄某在参加完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回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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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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