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国有企业的部门主管向笔者咨询:因所在部门一名员工小黑在管理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监守自盗”的行为,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现该员工表示认错悔改并愿意赔偿损失,问单位能否对该员工进行内部处理?

员工“监守自盗”窃取5万元,单位能内部处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弄清该员工的行为性质问题,小黑利用自身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性质上不是盗窃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在本案中小黑身份比较特殊,因其是国有企业员工,不是普通民营企业员工,应适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对贪污犯罪构成和处罚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小黑的行为既不是盗窃行为,也不是职务侵占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其次,我们还要弄清小黑的行为是普通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按照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小黑窃取公司价值5万多元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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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贪污罪的起刑点及刑罚幅度均进行了较大调整,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小黑贪污单位价值5万元多元的财物已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是上升到了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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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再讨论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单位能否以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侵犯的不仅是特定公民、组织的私人权益,更重要的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极少数自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调解撤诉外,

绝大多数犯罪案件都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方私下调解和解,一切诉讼行为均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小黑的贪污行为已涉嫌犯罪,单位可以建议小黑积极投案自首,退赔单位经济损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应该在单位主导下以规章制度对此事进行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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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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