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自公司创立之初便既是公司股东,也是公司员工的情形。当然与之相对的,也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即投资关系和劳动关系。

但随着公司的发展,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便是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一方股东被迫离职,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

如果因为公司管理不完善,当时未与股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会导致在劳动仲裁时,出现离职股东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员工”“股东”双重身份,没签劳动合同能否讨回工资?-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公司未与股东签订劳动合同,股东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法律条文看,“劳动者”并没有排除任何人,应该理解包括作为股东的员工。

但实际裁判时,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却并不一致。

仅以北京为例,笔者接触的黑先生作为总经理且是公司的股东在离职起诉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案中,北京法院没有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其观点是在黑先生任经理期间掌管公司公章,履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与黑先生自身未尽到职责有一定关系。

尽管黑先生虽是公司的股东和经理,公司也应该与黑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公司,而是作为经理的黑先生,所以黑先生不能因自己工作的不尽职,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故对黑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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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3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可见,其重点集中在是否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公司未与股东签订劳动合同,股东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获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但并不绝对。

如果股东所负责工作与人事工作无关,无法干预劳动合同的签订,那么仍可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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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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