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处理了一件破产清算案件。在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了解下有关破产清算方面的小知识。

律师随笔:公司破产清算“这门课”,要看哪些门道?-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应提交哪些材料?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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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北京地区的破产案件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内容: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取回权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应审判庭归口审理。

五、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区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北京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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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

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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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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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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