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怎么办?是否需要提交分割申请-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第一,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及时查明驳回理由,积极采取应对策略。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驳回原因,涉及我国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种情形;

涉及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具体所载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具体情形;涉及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则需核查是否存在类似情况,通过具体的核查结果与认知来选择应对策略。

第二,认同驳回理由或不再争取,

即商标申请人同意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或认为没必要继续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争取,则申请人无需对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处理。

第三,对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以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具体驳回理由为基础展开复审理由的具体撰写,并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提交证据材料。

如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在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申请人可针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展开复审;

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时,则需要具体将申请商标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逐一比对指明并非此情形等。

第四,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未能获得支持,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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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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