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新闻报道映入我们眼帘,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针对应不应赔偿的问题,虽有争议但大多数人仍是认为不应赔偿。

事情经过是,2019年3月8日中午12点半,白女士在北京西站准备进站乘车,在进站口,白女士与黄女士拖拽的拉杆行李箱发生了碰撞。

白女士的儿子白某回忆,当天,他送母亲从进站口右侧闸机进站,但工作人员告知,如果送乘客进站需要到左侧闸机办理送站手续。就在母亲回身的过程中,黄女士走到了母亲身后,导致母亲绊到黄女士的行李箱而摔倒。

随后,白女士依然继续乘车前往石家庄,而在车上,她就出现了严重头痛、头晕症状。16点36分,列车到达石家庄站时,白女士已经意识不清,被工作人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62万被驳回—疏忽大意还是意外-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摔倒近五小时后,白女士才被前来接站的亲属紧急送医,医生诊断白女士为脑出血,经两次转院,治疗15天后,白女士去世。

白女士家属认为,对于白女士的跌倒,黄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那么白女士家属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近日,法院已出具了一审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白女士及儿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经查明,白女士转身行走五步后方碰到黄女士的行李箱,说明两人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白女士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碰到黄女士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黄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于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白女士若谨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事发全程不足4秒,黄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白女士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黄女士。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白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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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即行为人存在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的损害。

3、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重大过失则一般指行为人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

通过监控视频,我们可以看到白女士正常速度准备通过闸机口,且在看到黄女士逆行时有明显的侧身避让行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黄女士最终去世虽然有损害事实,但该损害的后果与白女士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黄女士对白女士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后果是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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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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