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件中,有老人年事已高,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为了老人赡养问题协商并达成赡养协议,在解决老人赡养问题的同时,子女往往也会同时对老人名下的财产分配在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那么这样的协议效力究竟如何呢?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子做一简要分析。

父母还健在,儿女能不能分父母的财产(上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女士与三被告均系老白与老黄之子女。老白于1983年去世,老黄于2011年去世。

1998年,老黄购买了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老黄个人名下。

2001年,老黄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因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均在职,故而老黄四个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老黄由大姐白女士照顾起居(白女士为此提前办理退休);老黄的退休金由白女士管理,用于老人日常所需,不足部分,由除白女士外其他三个子女均摊。老人名下的房子作为照料老人的补偿,在老人百年之后归白女士所有。

老黄去世后,白女士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老黄遗留的房产。

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大量如上的案例,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同时处理被继承人赡养问题和财产问题的协议。

这种协议如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然而如此处理固然简单、明确,但是此种协议无例外地直接适用合同法是否恰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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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这类协议的性质是否等同于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缺乏被继承人老黄的意思表示,老黄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故而无法将其归入遗嘱范畴。

那么,该类协议是否可以视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本案协议各方均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资格,故而该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如此看来,该类协议只能适用合同法,依据合同法原理,本案中协议处理的是他人财产,协议各方针对协议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老黄也未对上述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故而该协议只能作为无效处理。

那问题又来了,如本案情况,径行认定协议无效,进而依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白女士是否公平?其他子女在协议中明确放弃继承涉案房产之行为又是否有效?

篇幅所限,我们续篇接着探讨……

父母还健在,儿女能不能分父母的财产(下篇)

  前篇我们提到子女间协商确定赡养老人方案同时约定对老人财产作出处理,这种协议效力究竟应为如何? 案情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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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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