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还健在,儿女能不能分父母的财产(上篇)
原告白女士与三被告均系老白与老黄之子女。老白于1983年去世,老黄于2011年去世。
1998年,老黄购买了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老黄个人名下。
2001年,老黄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因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均在职,故而老黄四个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老黄由大姐白女士照顾起居(白女士为此提前办理退休);老黄的退休金由白女士管理,用于老人日常所需,不足部分,由除白女士外其他三个子女均摊。老人名下的房子作为照料老人的补偿,在老人百年之后归白女士所有。
老黄去世后,白女士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老黄遗留的房产。
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大量如上的案例,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同时处理被继承人赡养问题和财产问题的协议。
这种协议如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然而如此处理固然简单、明确,但是此种协议无例外地直接适用合同法是否恰当呢?
我们先来看这类协议的性质是否等同于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缺乏被继承人老黄的意思表示,老黄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故而无法将其归入遗嘱范畴。
那么,该类协议是否可以视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本案协议各方均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资格,故而该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如此看来,该类协议只能适用合同法,依据合同法原理,本案中协议处理的是他人财产,协议各方针对协议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老黄也未对上述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故而该协议只能作为无效处理。
那问题又来了,如本案情况,径行认定协议无效,进而依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白女士是否公平?其他子女在协议中明确放弃继承涉案房产之行为又是否有效?
篇幅所限,我们续篇接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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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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