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小学三年级的小黄今年刚年满9岁,由于其父母生意上忙碌的原因,对小黄疏于关心和教育,小黄经常用其父亲的手机观看视频直播,在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小黄使用其父亲的手机移动支付多次向某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近2万元。

小黄父亲得知后,希望某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却遭到该公司拒绝。后来小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9岁小朋友看直播给主播打赏2万,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游戏装备等行为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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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引导互联网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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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案例中有关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大部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这些未成年人在进行购买网络游戏装备或者网络打赏时,花费的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并且监护人并不知情,这样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退还小黄直播打赏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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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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