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11时10分左右,黑先生驾驶京×号小型轿车载着爱人白女士一起去看望岳母,在去岳母家路上车辆掉头时因与白女士交谈,操作失误,致使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蓝女士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蓝女士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黑先生因一时惊慌失措驾车逃离现场。后由北京市某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先生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蓝女士无责任。

开车带着媳妇去看岳母,路上撞伤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后,蓝女士家属找到黑先生,要求黑先生支付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60余万元,其爱人白女士对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此,白女士提出异议,她认为该债务为黑先生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自己一起来承担。

蓝女士方不予认同,认为白女士共享了黑先生驾车所带来的生活便利、正常社交、探望父母等运行利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侵权之债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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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蓝女士与白女士到底谁说得有理呢?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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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黑先生驾车载白女士一同去看望白女士的母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蓝女士受伤。

虽然在侵权法律关系中,黑先生为侵权人,但黑先生驾驶车辆搭载妻子白女士共同去看望岳母的行为系为执行家庭共同事务,在此过程中机动车的运行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运行风险亦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因此,将黑先生在执行家庭事务过程中因过失而承担的侵权债务认定为黑先生与白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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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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