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小黑成立星星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自2015年3月份开始至2016年6月30日,该公司拖欠小白、小黄、小蓝等35名员工工资共计570000元。

2016年5月17日,该公司的厂房拆迁补偿款2110000元被小黑的父亲老黑代领,后仍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责令星星公司支付上述被拖欠工资的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仍不执行,在此期间,小黑一直逃匿在外。

2017年6月27日,小黑付清上述拖欠的工资,取得员工的谅解,35名员工请求不要追究小黑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31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星星公司、小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老板跑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构成犯罪?-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星星公司、小黑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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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星星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小黑系被告单位星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星星公司、小黑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星星公司、被告人小黑所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处星星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小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但用人单位要处以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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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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