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球撞倒横穿操场68岁老人,被索赔5万要担责?法院判免责
68岁老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时被比赛者撞倒受伤,她起诉到法院索赔,近日有了判决结果。
某日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
二审法院这一判决是对《民法典》中新出现的“自甘风险”概念的强力普法,也是对于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这一判决,也将《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甘风险”打到了普法的公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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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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