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与小白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小黑向小白支付10万元预付款,小白于4月30日向小黑供货,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5日,小白致函小黑,因原材料短缺无法生产,合同履行期届满将不能供货。小黑闻讯,未做任何答复,同时也没有向小白划拨预付款。

4月15日,小黑接到小白通知,称电脑配件已生产完毕,于4月30日准时向小黑供货。小黑当即回函拒绝小白的履行请求。小白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向小黑的履行请求合法有效,小黑不得拒绝,并要求小黑承担未如约划拨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小白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小黑致函,明确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显然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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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呢?

关于预期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该条文可知,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则是通过行为或有关事实推定,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情形。两种情况均以预期违反合同主要义务为条件,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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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接受其违约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其违约表示,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默示预期违约是通过对违约方的行为及其客观情况推测得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几种情形下,违约不具有确定性,守约方仅仅提供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用以证明预期违约,是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的,认定预期违约还需提供客观标准予以衡量,即作出履约的保证亦是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重要条件,只有在要求对方作出保证而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作出保证时,才可认定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在认定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之前,非违约方只能采取较为缓和的救济措施,即先停止自己的履行,催告对方,催告无效果后,说明违约具有了确定性,此时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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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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