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劳动仲裁案件中有关“一裁终局”方面的小知识。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哪些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具体适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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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决结果属于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如果是劳动者不服,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服,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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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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