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这样一方面促进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因大量劳资纠纷,导致很多用人单位不堪其累。

小白于2017年3月初入职某技术公司,职务为人事主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2017年4月底,小白发现自己怀孕,2017年5月中旬,该技术公司以试用期内不适岗为由,单方发出通知,解除与小白的劳动关系。

员工在试用期怀孕了,公司以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合法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小白仍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但是问题就来了,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为什么有此一问呢?因为虽然法律实施多年,但仍有很多用人单位管理并不规范、制度也并不完善。

如本案情况,如果该技术公司制度管理管理并不健全,此时小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小白确实不适岗的情况下,小白的仲裁请求一般均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乃至法院的支持。

而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将面临劳动者进一步主张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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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三期”员工,法律也给予了特殊的规定和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对于辞退或与“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尤为慎重。

当然,“三期”员工也并非就因此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

作为劳动者,其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现实案件中,我们也遇到过个别劳动者因为怀孕、生产,在单位消极怠工甚至为所欲为,弄得单位乌烟瘴气,搞得用人单位负责人头疼。

对于这样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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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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