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20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白女士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黑先生则以非常爱白女士、离开她就不想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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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到白女士的工作单位及白女士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很好,

还在白女士租住的房屋外墙上用油漆和涂料书写白女士的姓名以示威胁,

并每天给白女士发送微信,扬言“如果离婚那咱俩就同归于尽,死也要死在一起”。

白女士觉得黑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给她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经某三甲医院诊断,其已患有重度焦虑症,需长期服药治疗。

故其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即使黑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黑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动过白女士一根汗毛,不存在家暴之说,

就算白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只要自己不同意离婚,坚称双方感情尚好、并未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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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家暴呢?法院会据此判决离婚吗?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现实生活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本案中,黑先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白女士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旦法院认定黑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那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我们说,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且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

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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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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