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姐是某公司员工,任职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元。于2021年2月1日请假一天前往医院看病,并于当晚继续请假。事后提交了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医生黑先生。”

收到病假条后,单位前往该医院核实,发现该病假条系伪造,并由医院出具“非我院开具”并加盖医院章的证明。

员工提交假病假条违规被解除合同,单位却要赔偿,这是为什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严重违纪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严重违纪情形:......伪造病事假单据、提供假休假证明、编造学历或工作经历、隐瞒犯罪事实。且该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

故公司以白小姐存在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到这里,公司认为该事件已经解决,公司的解除决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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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情发展到这里,真的就画上了句号吗?

显然,并没有。白小姐在接到解除通知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都认定了公司系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相信至此,大部分人都会产生巨大的疑问,“为什么?”

答案就是经查该公司已建立了“工会”。

法院判决书认定:

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虽然白小姐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由于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白小姐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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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虽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会的概念不深,但关键时刻,不论是对公司来说,亦或是对劳动者而言,工会却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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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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