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黑用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作为出资,联合其他股东成立了A公司。

事后,经过评估,老黑用作出资的房产实际价值才不到500万元,该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的1000万元。

公司要求老黑限期补足差额500万元,可却遭到了拒绝。

股东虚假出资1000万,还不补差额,其他股东要承担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解析:

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如果股东使用房产等非货币出资,那么,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不能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否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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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黑使用了非货币财产房产作为出资,房产的实际价额为1000万元,那在公司章程中所定的价额需要定在1000万左右,不能显著低于1000万元。

而老黑将该房产在公司章程中的定价是500万元,该价额显著低于该房产的实际价值1000万元。

老黑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补足差额,但老黑仍然拒绝补足500万元差额的出资,所以,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对此未补足的差额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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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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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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