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但遗嘱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才能有效。

案例:

白某与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先后生有二子,分别是长子大白、次子小白。白某于2012年去世,黑某于2016年去世。父母去世后,小白持一份黑某的遗嘱将兄长大白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黑某)的一套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小白手中的遗嘱内容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黑某本人的签字和日期,并且在签名处摁有手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黑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被继承人黑某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新增加的“打印遗嘱”,怎么打印才能确保有效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遗嘱书写人的不同,遗嘱可分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的遗嘱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是用电脑打印而成,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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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审理该案并没有因为该遗嘱为打印遗嘱就认定其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要求从而否定该遗嘱的效力,而是详细了解原被告双方有关立遗嘱人对计算机及打印机掌握情况,这实际上是为“亲笔书写”这一表述进行了扩展解释,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立遗嘱人亲自通过电脑全部打字完成并打印出来的,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

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立遗嘱人既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因此无法确认该遗嘱出自立遗嘱人之手,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立遗嘱时会选择打印遗嘱。《民法典》中明确了打印遗嘱可以作为有效遗嘱的一种方式,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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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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