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还恶意扣除工资,索要二倍工资,为什么败诉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白因与某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白称:其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被告科技公司工作。

期间因其尚在法律规定的哺乳期内,科技公司未正常批准其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加班加点延长其工作时间。

科技公司在其入职后直至 2015年7月份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恶意扣留其本人工资,其在主动沟通要求公司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时遭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并且恶语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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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其迫于无奈依据上述事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科技公司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 66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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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称:

对于双倍工资,因小白系其单位人事经理,其基本工作职责就是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人事工作,其认为系小白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不予认可,要求驳回小白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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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科技公司确实未与小白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

小白作为科技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

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小白有义务主动向科技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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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科技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故综合小白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法院对小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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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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