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小群、小益举行婚礼,聘请婚庆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婚庆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

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

小群向婚庆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小群、小益支付了全部服务费。

婚礼当天,在鲜花的簇拥和亲友的祝福中,小群和小益顺利完成了结婚仪式,这一天也成为二人最美好甜蜜的回忆。婚庆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一个月后便能收到婚礼视频与图片。

然而一个月后,当小益给婚庆公司拨打电话,催要婚礼影像时,对方却称录像丢失了。

“他们告诉我设备故障,我的婚礼录像全都没有了。”

小益听到这个消息,当时就被气哭了,“以后我们再也不能回看当时的情景,这么珍贵的东西弄丢了,我们感觉非常遗憾”。

经过与婚庆公司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小群、小益于是把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婚庆公司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婚庆公司把婚礼录像弄丢了,新人可以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婚庆公司表示,不同意小群小益关于退还全部婚庆费用的要求。

因为这5500元包括主持、婚车、化妆、摄像、鲜花、场地等费用,在其他服务都已经提供完毕的情况下,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摄像的费用600元

同时,此前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因此公司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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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和小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小群、小益未提出异议,故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如上述哪项出现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但上述条款是婚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婚庆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前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婚庆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小群、小益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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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小群、小益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小群、小益,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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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小群、小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人民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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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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