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老群和小益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中老群持有A公司30%的股权,小益持有A公司70%的股权。

股东闹矛盾,占股30%的股东可以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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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老群和小益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产生了不同的理念和想法,久而久之,分歧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深。

老群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都被小益以各种理由搪塞和拒绝,导致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经营决策长期无法统一。

无奈之下,老群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那么,老群解散A公司的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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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群的表决权是否达到了请求解散公司的表决权标准?

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A公司的章程规定,很显然,持有30%股权的老群所拥有的的表决权远远达不到A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从公司章程的角度出发,老群显然不具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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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老群就因为表决权不够,就彻底丧失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么?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公司法》不仅可以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同样的,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容侵犯,也是严格受《公司法》保护的。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老群拥有30%的表决权完全符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老群持有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已经达到了请求解散公司的表决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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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A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了严重困难?A公司继续存续会不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A公司成立不久,股东老群和小益即发生意见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统一的经营决策达几年之久,致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失灵,公司的经营管理显然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

正因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导致老群的股东权利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老群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都被小益无故拒绝,二者的意见分歧和矛盾致使公司产生长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僵局,已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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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了老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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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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