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和小益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群和小律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小群出资70%,小律出资30%,其出资均为认缴,无实际出资。

因多种原因导致小群和小益感情破裂,小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小群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

小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离婚,丈夫是某公司股东,妻子可以分得股权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该种情况下,小益能否分割A公司的股份呢?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基于彼此的信任共同经营管理公司。

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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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共有的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东权利,未作股东登记的配偶在离婚时如果允许其依据婚姻法而分的股权,则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种情况下股权的分割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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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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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同意的证据,即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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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二人均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故,该种情况下,无需征得其他过股东的同意,夫妻之间即可分割股权。

本案中,小益能否取得A公司的股份,需要征得小律的同意,只有在小律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后,小益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和小群的约定取得A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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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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