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群和小益合伙创建了B公司,注册资本30万,双方各出资15万,各占50%。小群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运营。

一年后,小群和小益之间发生矛盾。

2020年6月5日,小益未经合法授权及合法程序从公司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处取走B公司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共4枚。

小益非法取得上述印章证照后,将B公司所有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

股东私自转让公司商标被法人告了 法院:该转让行为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群获知上述转让事宜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中止申请,请求中止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核准事宜。

小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利,小益必须承担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责任。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益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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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小益利用其股东身份,在获取B公司印章及证照的情况下,未经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授权即将B公司持有的注册转让至自己名下,属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所作出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确认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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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下的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法人及股东代表并不能将其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使用,如果商标需要转让则需要企业的法人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否则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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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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