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时

通知小张被录用了

并发了offer

于是小张辞掉现公司

准备去入职

结果新公司却因财务问题

不要他了

小张便向这家公司提出赔偿

他能获得赔偿吗?

面试通过拿到offer却被放鸽子,男子索赔6万,法院: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2年7月20日,甲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内容具明:“张某将在财务部担任财务经理岗位、试用期3个月,首月工资16,000元、转正后工资20,000元;要求张某2022年8月12日报到,报到时提供劳动手册、退工单或离职证明等材料。”通知书中还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

据张某与甲公司工作人员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19日,双方就张某入职时间等进行沟通。张某提出正常离职一个月、需与上家做好交接、争取8月初投入新工作,甲公司提出希望尽早到岗,双方沟通后确定张某8月12日报到。
张某于2022年7月21日向原公司提交辞职报告,2022年8月5日原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合同解除的手续。

面试通过拿到offer却被放鸽子,男子索赔6万,法院: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21日,张某在微信中告知甲公司已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并经批准,双方约定2022年7月25日碰面。

2022年7月29日,甲公司微信通知张某,称因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无法录用张某,希望张某谅解并表示愿意给到张某一定补偿。此后张某与甲公司人事就补偿事宜曾有沟通,甲公司人事提出愿意酌情补偿,张某提出要求6万元赔偿,双方因差距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甲公司确认2022年7月29日微信通知前,甲公司未就不予录用事宜告知张某。

关于张某上家公司工作情况。张某上家单位为乙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根据张某当庭出示的转账记录截屏显示其每月实发工资9,000元至10,000余元。

群益普法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向张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甲公司需要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尽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而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要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的义务。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面试通过拿到offer却被放鸽子,男子索赔6万,法院: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甲公司2022年7月20日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载明张某的薪资、岗位等内容,并要求张某2022年8月12日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

结合与甲公司间微信沟通记录,在通知发出前,双方曾就入职时间进行磋商、甲公司要求张某尽快入职、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了通知中的报到时间,张某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及时回复收到并实时告知辞职进度,甲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与之就入职细节进行面谈。

基此,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张某的此种期待具有合理性,张某合理的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录用通知书》虽然不是合同,但劳动者有理由基于此,相信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张某的期待具有合理性,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出offer后,又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损害了劳动者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面试通过拿到offer却被放鸽子,男子索赔6万,法院: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