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然而,有一对邻居却因为卫生间装修问题闹上了法庭,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今日案例
王先生是某小区304号房屋的产权人,李女士则是该小区404号房屋的产权人,且王先生的304号房屋恰好位于李女士的404号房屋正下方。原本这样并没有什么问题,但2022年3月初,李女士在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擅自做了一些改变,打破了这份平静。
李女士为了扩大卫生间面积,擅自将卫生间的墙壁拆除改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部分区域改为卫生间。

王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要求李女士将改建的卫生间恢复成房屋的初始状态,然而,李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她认为,自己对房屋进行装修是正常、合理的,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破坏承重墙,也没有改变下水道和马桶的位置,仅是对卫生间的面积进行拓展,在装修卫生间时也已做好防水处理,不会对王先生产生任何影响。
面对李女士的固执己见,王先生感到很无奈。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群益普法
本案中,王先生能否要求李女士将改建的卫生间拆除,恢复原本的房屋结构及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同时,《住宅设计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也明确指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房屋权利人,应该正当合理的使用其房屋,不能随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现其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改动卫生间墙体位置,虽然没有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但从房屋整体结构来看,其卫生间的大部分面积已置于王先生房屋卧室上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防水要求。
此类改建行为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可能对下层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也会影响其生活质量。想象一下,当王先生在自己的卧室休息时,头顶上方却是李女士改建后的卫生间,那种心理上的不适感可想而知。这种不适不仅影响了王先生的生活质量,更可能让他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降低其居住幸福感。
基于以上种种情况,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将改建的卫生间拆除,恢复原本的房屋结构及用途的请求,是完全合理且于法有据的。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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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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