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作为遗产被继承呢?

今日案例
赵某,一位平凡而勤劳的农村男子,与袁某结为连理后,共同育有一子赵大。然而,婚姻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两人最终选择离婚,赵大便由父亲赵某独自抚养。
一年后,赵某再婚,与钱某结为夫妻,并共同生育了儿子赵二。赵大在成年后仍然随赵某与钱某生活长大,赵二已另成家立户。
2016年,赵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

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4块,共计4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赵某、钱某、赵大。
然而,命运总是充满了变数。2021年,赵某因病离世。这时,一场家族纷争悄然上演。
赵某的妻子钱某与儿子赵二,将赵大告上了法庭,他们声称他们应当继承赵某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群益普法
那赵某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户内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承包户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其个人遗产,不会产生继承问题,但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具体到本案,虽然赵某作为农户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但承包主体仍然是农户,而非其个人。承包合同附件也明确列出了家庭成员为赵某、钱某、赵大三人。
因此,这三人作为一户共同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赵某去世后,该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钱某、赵大继续经营。至于赵二,其不是赵某承包户成员,因此没有资格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钱某、赵二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例如收获的粮食),属于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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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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